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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5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6月13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龙山县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对位于龙山县召市镇岩门坡村3组22号被告人肖某某家进行检查,在其卧室床铺棉絮下发现一把火药枪和一把射钉枪。经鉴定,上述两支发射器具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被传唤至龙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枪支指认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人

2019年8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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