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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街**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路***市场小区**栋*楼***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7年初开始至今不间断吸食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2020年03月27日,肖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本市西山区**路*****市场小区**栋*楼***室的家中供自己吸食,于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五华分局小南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在肖某某家客厅茶几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袋(经称量净重共24.68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片状毒品可疑物一袋(经称量净重共9.26克)。经取样送检后,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片状毒品可疑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合计33.94克。其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海洛因一包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物证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伟

(本页无正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居于昆明市**区*****栋***室,联系电话:1313399****、其配偶电话1310853****. 

2.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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