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7〕6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21时许,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邵东县城衡宝路*公寓大厅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并从被告人肖某某的上衣内口袋内缴获净重4.6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和净重1.4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粒,从被告人肖某某的上衣外口袋内缴获净重14.05克的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7.4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80粒。从被告人肖某某处缴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8.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抽样笔录、抽样照片、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指认照片、称重照片、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腊梅

2017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被告人肖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周某某、罗某某。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