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北海海警局合浦第一工作站刑事拘留;2020年7月12日被北海海警局合浦第一工作站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海警局合浦第一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 日20 时30分,被告人肖某某雇请陈某某等三人一同驾驶一艘无船名船号的渔船从合浦县沙田港水产简易码头出海进行电拖网作业。3 日凌晨04 时30分许,该船作业至北纬21 度28 分487 ,东经109度42 分087 附近海域时被北海海警局合浦第一工作站执勤官兵当场查获。经查,船上有电拖捕获的渔获物共计158.7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刑事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法律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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