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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17时许,在长江武汉朱家河水域岸边,将2具长19米、高35厘米、宽38厘米的禁用的“地笼网”沉入该水域1.5公里处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上述水域收取渔获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起获“地笼网”2具,鲫鱼、小龙虾、泥鳅等渔获物共计2.9千克。上述渔获物已全部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地笼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记录、扣押清单、放生记录、被告人指认捕捞水域、捕捞工具、捕捞渔获物、称量水产品及捕鱼地笼测量照片、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出具的地笼网的危害、《关于实施2020年武汉市长江汉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省水产局关于同意在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批复》《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被告人指认捕捞水域图等书证;3.视听资料;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岸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47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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