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专科文化,仙桃**学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专科文化,湖北省**置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88********,汉族,专科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园**号楼**楼。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2019年10月26日至10月27日举行。
2019年10月26日9时许,山东省**学院保卫处于某某(另案处理)为使报考其学校函授本科的考生能够顺利考进山东省**学院,遂给其原来的学生周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指使周某某建立一个微信****,以便获取2019 年成人高考考试试题、答案。周某某即于当天建立了一个名为“专升本”的微信****(后改****名为“本科助攻”、“一家人”),周某某将于某某拉进该微信****,随后在成人高考百度贴吧内发布进****二维码,当晚即有多人进入该微信****。周某某在微信群内称参加成人高考的考生可以把试****,有人会将答案发在微信****。
被告人杨某某系参加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2019年10月26日中午,杨某某在家中使用手机利用微信扫码进入周某某建立的“专升本”微信****。10月27日8时53分,杨某某在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时,将高等数学试卷(一)的填空题、选择题试题拍照发送到该微信****,后周某某将高等数学试卷(一)填空题、选择题答案发送到该微信****,杨某某收到并抄袭了部分试题答案。
被告人肖某某系仙桃**学校的招生人员,被告人童某某系在仙桃**学校报名参加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为便于联系报名参加成人高考的考生,肖某某于2019年年初建立了“2019年学历报名专升本”微信工作****,并将童某某拉入****。2019年10月26日中午,肖某某为提高学校的成人高考通过率,试图获取2019年成人高考的答案,使用手机利用微信扫码进入周某某建立的“专升本”微信****。
2019年10月27日9时10分,童某某在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时,将高等数学试卷(二)中的1至20题试题拍照发送到“2019年学历报名专升本”微信****。肖某某在该微信群内收****,即将童某某发送的试题照片转发至周某某建立的“专升本”微信****。肖某某收到周某某在“专升本”微信群内发送****,通过手机短信将答案转发给童某某,并将答案转发到“2019 年学历报名专升本”微信****,童某某收到并抄袭了试题答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9年湖北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手册,肖某某、童某某、杨某某的手机等物证;2、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准考证、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答题卡、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于某某、刘某某、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童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6、视频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童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试题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史绍忠
检察官助理 余礼航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童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