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9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携带斑鸠15只、狗獾3只、黄鼠狼5只、猫头鹰1只乘坐陈某某驾驶的鄂A****0号长安牌小型客车,从本区六指街甘棠老菜场出发前往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售卖,在经过本区武湖青龙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斑头鸺鹠(俗称“猫头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野生动物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被告人肖某某身份信息材料、放生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指认作案现场、收购物品笔录及照片;5.物证鉴定书;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吴龙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为1807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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