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肖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市场附近向王某某(已判决)购买了一只活体穿山甲,支付了5000多元货款。2017年12月,肖某某再次从王某某处购买了一只活体穿山甲,并支付其4000多元货款,两只穿山甲被肖某某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某向王某某购买了一只价值3000多元的活体穿山甲,以4000多元的价格转卖给“XX”。
2019年6月17日,肖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5日,肖某某向侦查机关退缴涉案款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手机短信、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三只,并将其中一只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1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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