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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为捕获野生动物食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水田村老村小旁、青莲镇金千村金千大桥旁的菜地,播放电子仪器录制的音频和自制绳套先后捕获到5只竹鸡,将其中一只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其余四只储存于自家冰箱,后被民警查获扣押。经鉴定,肖某某捕获的均为灰熊竹鸡,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公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司鉴(02)字[2020]070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慧

      检察官助理  徐  灿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奉节县**镇**村**组**号其家候审(电话:1520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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