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2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家住樟树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肖某某在樟树市昌傅镇新江村委姜湖洲组的一个水沟里放了一个地笼。次日清早,被告人肖某某在地笼里面发现有一只“老蛤”、还有几只泥鳅、黄鳝。被告人肖某某遂用袋子装好。当天在昌傅镇赶集的时候,被告人肖某某以五块钱将“老蛤”卖给了同案犯邹某某。经宜春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猎捕的“老蛤”被确定为虎纹蛙,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非法猎捕的一只虎纹蛙被民警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青蛙放生照片、到案工作说明、周边无人饲养虎纹蛙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宜春市野生动植物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星
检察官助理:黄俊辉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卷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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