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5时30分许,邓州市罗庄镇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肖某某在邓州市罗庄镇任岗村西水泥路边的菜园里种植有大量罂粟,经清点罂粟苗共计243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肖某某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冯 凯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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