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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运输危险物质、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并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了向他人购买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后加价销售牟利,于2019年7月份在本区**镇**路**号院子的车库内建造一个地下油库,用于存储购买的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并铺设一条延伸至福汛码头的油管。2019年9月中下旬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以每吨人民币4840元至50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后,再以每吨加价人民币80元至110元的价格出售给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牟利。上述期间,被告人肖某某非法销售成品油计人民币367209.6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其中:

1.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向詹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成品油计人民币26470元;

2.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向詹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成品油计人民币52750元;

3.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向詹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成品油计人民币14230元;

4.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向詹某某等人以每吨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成品油52.39吨,计人民币261950元。

5.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肖某某雇用他人驾驶一辆改装的面包车运载成品油欲销售给他人,至次日0时许,该车行驶至本区南埔镇肖厝村福汛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车及车内的疑似柴油油状物2.44吨予以扣押。经北京中联海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检验,上述油品除硫含量及馏程95%回收温度外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VI)》中0号柴油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

另查明,2019年11月15日上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肖某某的带领下,在本区**镇**路**号院子的车库内发现一个地下油库,后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捣毁。同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向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手机、人民币现金、面包车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开户信息及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及同案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北京中联海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367209.6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英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350058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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