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01月1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01月2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03月2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汪世勇,云南汪世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0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肖某某跟自称是中甸人并驾驶一辆悬挂迪庆牌照白色货车的人在维西县**乡**村**门市部前购买了非迪庆州烟草局专卖红塔山1956香烟100条,红河软甲香烟10条,红山茶香烟20条,支付现金8500元,后批发给李某某、梁某某等人及自己销售;2020年1月初,肖某某在自己的门市部前又跟该男子购买了非迪庆州烟草局专卖红塔山(1956)香烟400条,88烟200条,红河软甲香烟180条,红山茶香烟30条,支付现金49630元。2020年1月13日14时,维西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肖某某的门市部及仓库房查获了软红山茶香烟23.1条,红河软甲香烟168.5条,红河88烟175.9条,红塔山(1956)香烟372条,共计739.5条。2020年03月23日,李某某、梁某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红塔山(1956)香烟87.4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红塔山(1956)香烟、红河软甲香烟、红山茶香烟651.4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红河88香烟175.5条为真品香烟(境外、免税店销售)。经维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结论书: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为53200.00元,红河88真品香烟(境外、免税店销售)价值为2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51.4条,红河88真品香烟175.5条;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梁某某、余某某、蜂某某、乔某某、和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书、维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两次向他人购买非迪庆州烟草局专卖香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为53200.00元,真品香烟(境外、免税店销售)价值为22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映泽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5000元),联系电话1570887****。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第一册35页,第二册175页,第三册94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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