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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微信昵称“过眼烟云”的“任庆春”等人处购进无标识卷烟,并利用微信销售给杨某某(已起诉)、微信昵称为“福星高照”“利军”“沉默”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6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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