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其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在华容县其经营的“**烟酒”店内非法收购各类卷烟后,将收购的卷烟销售到南县南洲镇,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4707元,共计从中获利人民币2299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4日、11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收购各类卷烟后,两次将卷烟销售给南县南洲镇易某某经营的“**超市”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707元,获利人民币12994元。
2.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了南县南洲镇“**”火锅店老板涂某某,双方在电话中约定好卷烟销售事宜,涂某某给了1万元定金给肖某某。当天23时许,肖某某驾驶牌照为湘F2****的车运送约价值8万元的卷烟给涂某某,途经G56杭瑞高速南县收费站时为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冲过关卡,在南县浪拔湖镇太阳山村附近时弃车逃离,后该车辆被执法人员查获。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暂扣肖某某人民币96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附照片)、收条、南县公安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岳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协助南县烟草专卖局调查的回复、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证人涂某某、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局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晓园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09****、1313500****。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两册、检查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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