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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7800余元购进不同规格的烟花、爆竹共计1800多件存放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的家中并销售给肖某乙、钟某某、郑某某等人。经统计,肖某某共销售烟花、爆竹共计人民币21128元,获利人民币3000元,未销售部分被大田县公安局在其家中当场查获。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市场价格为119230.72元。

2020年1月9日,大田县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肖某某后,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肖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1128元(包含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肖某某处扣押的烟花爆竹若干、簿册3本;2.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烟花、爆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销货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钟某某、郑某某、彭某某、肖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扫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数额计人民币140358.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昕

检察官助理余文贤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3册、《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涉案烟花爆竹及肖某某退出的赃款由大田县公安局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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