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甲,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肖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在中山的下家肖某乙(已被判刑)“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60050元,再转给上家“兵哥”(身份不详),从中抽点获利。2019年12月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肖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机等作案工具。归案后,被告人肖某甲如某某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涛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2份;
6、扣押的手机等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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