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1994年7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以邢台市**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合股筹建“**软家俱公司”合同,约定**村以48亩集体土地入股,邢台市**公司每年向**村委会支付租金,合同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成立了邢台市**木业公司。1998年,肖某某私自在邢台县房屋监理所违规为邢台市**木业办理了该48亩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邢台市**木业公司。2008年1月11日,肖某某在担任**村村主任期间,擅自变更合同,支付40.32万元将50年合同期改为长期使用,后遭到村双委会及**镇政府的否决。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以邢台市**家俱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胡某某的邢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以人民币2800万将邢台市**木业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转让给胡某某,合同签订后胡某某在付款给肖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该合同未再履行。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又与胡某某磋商,再次签订一份《房屋(土地)转让合同》,并将之前合同的人民币2800万转让金额改为人民币11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胡某某陆续支付给肖某某转让款人民币820万元,且胡某某已实际取得邢台市**木业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经查证,邢台市**木业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系**村集体土地。经鉴定,邢台市**木业有限公司占地30761.29平方米,合46.14亩。
二、骗取贷款罪
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肖某某以实际控制的邢台市**葡萄实验基地公司、邢台市**葡萄酒庄公司多次在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原邢台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申请资料中虚构用于证明贷款资金用途的购销合同,并篡改了能够影响贷款能否审批的企业会计审计报告中的重要财务数据,骗取银行贷款,分别是:1.2013年,邢台市**葡萄实验基地公司(以下简称**基地)向银行申请人民币2500万元贷款,为证明贷款资金用途,**基地和同为肖某某控制的邢台市**酒业营销公司虚构了价值人民币178万元的包装订购合同,和同为肖某某控制的邢台市葡萄酒研究所虚构了订购葡萄树苗的合同,骗取了银行贷款。2.2014年,**基地向银行申请人民币1800万元贷款,为证明贷款资金用途,**基地和**酒业营销公司虚构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包装订购合同,和邢台市葡萄酒研究所虚构了价值人民币1684万元的葡萄树苗订购合同,骗取了银行贷款。3.2018年,**基地向银行申请2100万元贷款,为证明贷款资金用途,**基地和**酒业营销公司虚构了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的包装订购合同,和邢台市葡萄酒研究所虚构了价值人民币1380万元的葡萄树苗订购合同,骗取了银行贷款,该笔贷款至今未能偿还。4.2012年,邢台市**葡萄酒庄公司(以下简称**酒庄)向银行申请人民币300万元贷款,为证明贷款资金用途, 圣马酒庄和李马基地虚构了价值人民币407万元的葡萄订购合同,骗取了银行贷款。5.2013年,**酒庄向银行中请人民币800万元贷款,为证明贷款资金用途,**酒庄和**基地虚构了价值人民币1532万元的葡萄订购合同,骗取了银行贷款。6.2014年,**酒庄向银行申请人民币1500万元贷款,为证明贷款资金用途,**酒庄和**基地虚构了价值人民币2200万元的葡萄订购合同。因申请贷款需向银行提供连续三年企业会计审计报告,银行以企业财务状况作为是否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为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酒庄将邢台市天健会计事务所制作的2013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中一部分财务关键数据篡改,并将篡改后的会计审计报告提供给银行,骗取了银行贷款。7.2016年,**酒庄向银行申请人民币2010万元贷款,**酒庄将邢台市天健会计事务所制作的2013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中一部分财务关键数据篡改,并将篡改后的会计审计报告提供给银行,骗取了银行贷款。8.2018年,**酒庄向银行申请人民币2200万元贷款,为证明贷款资金用途,**酒庄和**基地虚构了价值人民币3200万元的葡萄订购合同,骗取了银行贷款,该笔贷款至今未能偿还。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肖某某以实际控制的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水城项目,通过报纸、电视大屏幕、宣传单页等方式,并以“投资5万起,3年可回购,5年返租66%”口号进行宣传对外出售未建成的商铺,由公司与购房者签订《**水城商铺认购书》、《**水城商铺租赁合同》,变相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存款。经审计,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吸收43户群众存款人民币14602855元。截止2019年5月16日,登记报案群众24人,吸收存款金额人民币6260974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160643元。被告人肖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吸收存款中一部分用来返还购买商户的高额利息,一部分用来支付**水城项目开槽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部分用来购买古董、文玩、家具等个人消费使用。合同到期后,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返还受害人本金,致使购买商户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经查,该土地位于邢台市中兴西大街**字第**号,系肖某某以人民币1271.5625万元价格转让所得。2006年3月15日,肖某某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肖某某开始在此地块筹划开发建设守敬水城项目,后因该项目手续不全被责令停工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转让合同、收据、报案材料、审计报告、贷款申请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多次以虚构购销合同、篡改财务数据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以售后包租的方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骗取贷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占田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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