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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现租住在吉水县**镇**路口。肖某某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吉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肖某某欲在**自然村“**”处打地基新建房屋。地基处原自然生长二株野生樟树,胸径分别为33.4公分、39.1公分。肖某某为顺利建房,遂于2月的一天上午以每小时180元的力资费雇请施某某的挖机,将二株樟树整枝后移栽至三四十米远的**通讯塔下的风景林处。肖某某自认为野生樟树只要移栽活了就没事,就没有办理移栽手续,只是在移栽时采取洒生根粉等措施让樟树成活。移栽后,二株樟树萌芽数月,但最终死亡。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移栽的二株樟树属樟科樟属,树种名为樟树,也称香樟,学名[Cinnamomum camphora(Linn.)Presl.],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被移栽的二棵樟树立木蓄积1.4916立方米,材积0.8949立方米,价值7000元。

案发后,肖某某经吉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文峰森林派出所接受调查,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移栽二株野生樟树,导致二株野生樟树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乐夫

李汤庆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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