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5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某日,被告人肖某某在位于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城口县东安镇兴隆村黄安坝火山口对面山林里,使用斧头砍伐了一株红豆杉,并将该红豆杉截成长约60厘米,直径约15-20厘米的原木,将剩余林木遗留在原地。后肖某某将拿回家的红豆杉原木加工成5只木碗,并分别赠送给肖某甲、胡某某、赵某某各1只,剩余2只木碗自用。经鉴定,涉案树木为野生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案红豆杉为一株,系砍伐。
案发后,涉案的5只红豆杉木碗及作案工具,已被城口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经城口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城口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9]物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城口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城林调〔2020〕林鉴字第018号林地林木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植物)字[2020]593号物证鉴定书;
5.提取、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6.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年 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他证据1份共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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