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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肖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8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丰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05分左右,被告人肖某酒后驾驶赣C*****的小车行驶至丰城市**区**北路***路口处被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驾驶人肖某吹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抽血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60.45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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