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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肖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湖北省宜城市**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开始,被告人肖某租用宜城市皇城街8-12号经营**厅(无招牌),在2020年1月23日17时许被宜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厅内游戏机30台,抓获正在用游戏机赌博的胡某甲、胡某乙、易某某三人。经宜城市公安局认定:所扣押的电子游戏设备可同时供贰拾贰人使用,具有赌博功能,认定为22台赌博机。

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赌博机照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4、宜城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汉玲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被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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