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涉嫌盗窃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肖鹏,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535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街**组**号。于2009年10月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刑满释放;2011年3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肖鹏骑摩托车从洞口县**镇到**镇**组被害人廖某某的屋后,趁廖某某外出赶集之际,溜门进入廖某某家一楼神龛后的卧室,从卧室房间的书桌中间抽屉内盗走现金6000元,后跑到**镇**加油站处租车逃往洞口县**镇。

二、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肖鹏从洞口县**镇租车来到**镇**村**处,后徒步来到**村**组被害人肖某甲弟弟肖某乙屋前,从肖某乙一楼卧室窗户的空调爬至二楼,后跨过肖某乙房屋来到肖某甲老屋二楼的卧室内,从卧室床头柜钱包内盗走现金2000元,手机盒内盗走现金1200元,又从衣柜钱包内盗走现金200元,后原路逃至下车处并租车逃往洞口县**镇。

三、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肖鹏从洞口县**镇租车来到**镇**街,并藏匿在其外婆房子内,8月6日凌晨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到被害人夏某某开设的“**超市内”,从烟柜处拿走蓝芙蓉王牌香烟三条,蓝软芙蓉王香烟和气生财香烟各一条,另外有中华牌、和天下牌香烟各十余包,香烟价值3443余元,从货柜的鞋盒子内盗走零钱500余元,后从窗户爬出来徒步来到**镇政府附近,租车逃至洞口县**镇,并于当日逃往东莞市。

四、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肖鹏从东莞乘坐私家车返回洞口县,8月11日晚从洞口县**镇租车来到**镇麻场居委会,见被害人肖某丙等人在做烧烤生意,遂溜门来到肖某丙的租房,从肖某丙卧室床头柜的包内盗走现金10000余元,后又租车返回洞口县**镇并乘车逃往东莞市。

被告人肖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本案被害人廖某某、肖某甲、肖某丙损失,并取得上述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领条、谅解书、抓获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肖某乙、肖某丙、李某某、刘某某、肖某丁、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鹏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侦查报告;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立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鹏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58页;

3.证人:王某某、肖某乙、肖某丙、李某某、刘某某、肖某丁、罗某甲;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