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28号
被告人肖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于1992年1月至2009年9月在正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店信用社担任村级信贷员,负责办理信贷业务。期间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肖某不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李某某(已起诉)违法发放贷款43笔,本金共计126.2万元,造成本息合计经济损失241.3422万元逾期未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1.342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风云
王润林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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