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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湖等3人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肖某某,外号“矮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该案改变管辖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庄某某(另案处理,已被起诉)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大股东账户(账号xx9304[9304]),后通过该大股东账户开设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不同级别的下线赌博账户,并发展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及林某甲、钟晓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已被起诉)等人参赌。仅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期间,该大股东账号下注金额合计人民币6044620元。经查,被告人肖某某与上线庄某某结算赌资人民币427100元,与下线赌客结算赌资697017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叶某甲通过肖某某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总代理级别账户(账号s1919[少]),后在该总代理账户开设出代理、会员等不同级别的下线赌博账户,并发展林佳林、刘某坚、林某梅、叶某丙、叶某春等人参赌。仅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期间,该总代理账号下注金额合计人民币1730337元。经查,被告人叶某甲与上线肖某某结算赌资人民币共32950元,与下线参赌人员结算赌资人民币共250568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叶某乙通过肖某某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总代理级别账户(账号p3363[金]),后在该总代理账户开设出代理、会员等不同级别的下线赌博账户,并发展叶某丁、叶某伟、叶某己、陈某成等人参赌。仅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期间,该总代理账号下注金额合计人民币815966元。经查,被告人叶某乙与上线肖某某结算赌资人民币共126619元,与下线参赌人员结算赌资人民币共80762元。

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叶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涉案资金一览表、银行账单流水等;

(2)证人林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笔录及图片;

(5)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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