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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何某某、吴某某、苏某甲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道**号**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肖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镇**镇**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工作单位********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8日对苏某甲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分别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湛江市麻章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5日以被告人肖某甲、何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将该案和苏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一案并案处理。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开始,被告人苏某甲在****网**平台上注册网店并在网店上销售制造弹药的工具及配件,工具有封口机(七件套)、钳子,配件有底火(三件套)、胶弹壳、胶弹杯、铜弹壳、棉垫等物品。其中封口机含的七件套有五个小铁圈,一块小铁板及一个收口模具,底火含的三件套有铜帽子、铜叉子、铜罩子,胶弹壳分别有12号和16号两个型号,胶弹杯分别有12号和16号两种型号;苏某甲在名称为“*****”的**网店上销售封口机的售价为250元一套,钳子的售价是60元一个,底火为3到6毛钱不等的价钱一套,胶弹壳的售价为3.5元的价钱一个,胶弹杯的售价为3毛钱左右一个,铜弹壳的售价15元一个,棉垫的售价是3毛钱一个。苏某甲于2017年12月在“*****”网店上销售了750.5元的12号型号的弹壳和160元的12号型号的弹杯给肖某乙,肖某乙用从苏某甲处购买到的弹药散件制造成猎枪子弹。另外,苏某甲还将有封口机(七件套)、钳子,配件有底火(三件套)、胶弹壳、胶弹杯、铜弹壳、棉垫等物品销售肖某甲、何某某、吴某某等人。2018年9月10日,吴川市公安局民警在苏某甲的处所搜查其在网上销售的封口机(七件套)、钳子,配件有底火(三件套)、胶弹壳、胶弹杯、铜弹壳、棉垫等物品一批,

2、肖某甲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四川省**市通过手机上**网向苏某甲购买了1000多个12号猎枪弹壳、2000多个12号猎枪弹弹杯子、底帽三件套等制造猎枪弹的材料来制作猎枪弹,并于2018年5、6月份,躲在自己四川省成都市**镇**镇**号家里总共制作了3、4次猎枪弹,但多数都没能制造成功,只制造了3发猎枪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2018年12月2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镇**镇**号肖某甲的住处,搜查扣押了3支枪形物体、34发子弹、一大批制造猎枪弹的材料。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3支枪形物体都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瓦的枪支,34发子弹都是自制猎枪弹。

3、何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上行**区**栋**单元**房家中通过手机上**网向苏某甲购买了猎枪弹的配件制作猎枪弹,总共约制作了4次,每次制作3、4个,制作了十几个猎枪弹,但是都没有成功。另外,于2016年的夏天其还在四川省成都市****电市场一个五金店购买了射钉枪,于2017年夏天在****电市场购买了一根钢管,然后将钢管焊接在射钉枪上制作成一支枪支。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支枪形物体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子弹的枪支。

4、吴某某于2015年开始在QQ群上跟群友购买制造枪支配件(扳机、座子等)并组装成一支气枪,其制造出气枪之后就继续向QQ群友购买1000发铅弹,现在用剩下9发铅弹。吴某某于2018年6月份在**网上向苏某甲购买了10个空弹壳制造猎枪弹,但由于材料购买难度及制造工艺难度原因,没有制造成功。吴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又通过**网购买了制造枪支所需配件钢管,并完成了制造枪支枪管部分工序。公安民警在吴某某住处搜查扣押了1支枪形物体、9发子弹,1批制造枪支弹药材料。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体是能以气体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瓦的枪支,9发子弹是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肖某乙、肖某丙、彭某某、肖某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甲、何某某、吴某某、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何某某、吴某某、苏某甲无视因家法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和128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苏某甲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肖某甲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何某某、吴某某刑事责任。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2019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3.​ 被告人何某某、肖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视频光碟15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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