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9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肖某甲使用自己的微信创建了一个斗****,相继邀集某某乙、朱伦、陈威等30余人进入该群,并组织****成员利用手机软件“牛总管”进行斗牛赌博。2019年6月19日至8月9日期间,每天下午肖某甲在“牛总管”内开设虚拟房间,后将房间号分享至微信****,群成员通过输入房间号进入房间进行斗牛,每局结束后软件系统自动计算输赢得分,肖某甲对每位玩家以1分对应1元的方式进行结算,并按照5%的比例从每局每位赢家的赌资中分别抽取渔利,后由输家将赌资转给肖某甲后,肖某甲再将自己的抽头减去转给赢家。同年7月20日,肖某甲因有事回湖北老家,便请何某某帮忙负责该赌博****每天的资金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发至参与的赌客微信号****,赌资的收入和转出仍由某某甲负责。经统计,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肖某甲涉案赌资为2855072元,何某某的涉案赌资为113960元。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汪家山小学旁将肖某甲抓获。同年8月27日,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某某乙、张某某等20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何某某利用手机软件在网络****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婕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肖小娟,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9100720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长江,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汪家山小学旁出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大顺,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971008215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浦镇长江,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世纪新城C栋13-4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小娟、何大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肖小娟使用自己的微信创建了一个斗牛赌博群,相继邀集肖常欢、朱伦、陈威等30余人进入该群,并组织群内成员利用手机软件“牛总管”进行斗牛赌博。2019年6月19日至8月9日期间,每天下午肖小娟在“牛总管”内开设虚拟房间,后将房间号分享至微信群内,群成员通过输入房间号进入房间进行斗牛,每局结束后软件系统自动计算输赢得分,肖小娟对每位玩家以1分对应1元的方式进行结算,并按照5%的比例从每局每位赢家的赌资中分别抽取渔利,后由输家将赌资转给肖小娟后,肖小娟再将自己的抽头减去转给赢家。同年7月20日,肖小娟因有事回湖北老家,便请何大顺帮忙负责该赌博群内每天的资金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发至参与的赌客微信号上,赌资的收入和转出仍由肖小娟负责。经统计,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肖小娟涉案赌资为2855072元,何大顺的涉案赌资为113960元。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汪家山小学旁将肖小娟抓获。同年8月27日,何大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汉文、肖常欢、张杏娟等20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小娟、何大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小娟、何大顺利用手机软件在网络上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何大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婕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肖小娟、何大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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