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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吴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捕前住本村**号,务农,无前科。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捕前住本村**号,个体劳动者,无前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5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捕前住本村**号,务农,无前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住**村,无业,无前科。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衡水市桃城区**乡**村原**厂以前由承包人王某丙、王某丁承包,在2000年3月1日,肖某甲、王某甲、王某戊增加为原**厂承包人。2004年1月19日,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王某丙、王某丁与**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原**厂的合同无效。2005年11月,被告人肖某甲以法院判定王某丙、王某丁承包合同无效,没有判定肖某甲承包无效为由,伙同吴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刘某某、王某己,将原**厂承包人王某丙赶走,占用了原**厂。 

2006年3月份,被告人肖某甲为了达到长期占用集体财产的目的,伪造了一份肖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等六人与**村村委会签订的《补充协议》,以此“补充协议”为借口,长期强占原**厂、**公司、**村村东果园等村集体土地及财产,并以出租厂房、转让承包权等形式牟利。**村委会从未认可该份《补充协议》,通过堵厂门、将**厂承包给他人等形式命肖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等人退出**厂。肖某甲等人为了继续占用原**厂,明知《补充协议》不合法,是无效协议,还多次以**村委会不履行《补充协议》为由,去政府无理上访,给政府、村委会施加压力,想达到让**村村委会认可肖某甲等六人对原**厂的承包权的目的。被告人肖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将原**厂的厂房、车间承包给他人从中获利。2005年底至2019年3月份,肖某甲、吴某甲等人非法获利163.99万元。(2005年至2011年**厂租金收益为39.02万元,2005年底至2012年**厂租金收益为49万元)

2009年9月1日,**村村委会与吴某乙签订的承包**公司的合同到期后,**村委会重新与吴某乙签订了承包协议。被告人肖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等人为占用**公司,以履行《补充协议》为由,赴省上访,多次到衡水市政府拉条幅上访,到桃城区政府门口拉条幅堵交通要道**路上访,最终**村村委会迫于肖某甲上访的压力,与吴某乙解除协议。但吴某乙仍不退出**公司,因此事,被告人肖某甲与吴某乙发生冲突并打架,肖某甲受轻伤,肖某甲以不追究吴某乙刑事责任为条件,逼迫吴某乙退出了**公司。**村委会因迫于肖某甲等人不断上访的压力,再阻止肖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占用**公司。2012年左右,肖某甲将四人强行占用的**公司厂房出租,非法获利23万余元。   

2004年7月11日,被告人肖某甲、王某甲与王某戊及**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将肖某甲、王某甲增加为村东果园的承包人,承包期限到2016年为止。2011年12月18日,被告人肖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吴某甲按照伪造的《补充协议》之内容,对村东果园有无限期承包使用权,肖某甲在**村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村村东果园以134万元价格承包给王某庚无限期使用,肖某甲获利104万元,王某乙、王某甲、吴某甲每人获利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补充协议等;

2证人肖某乙、王某辛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梅

代理检察员:任  杰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乙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

3.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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