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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日,肖某乙(已科刑)因电鱼机一事持刀砍伤被害人温某甲,致其轻微伤。两人为此事结怨。2013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周某某、肖某乙、肖某丙等人在本区**镇**村戏台送炮台和烧香拜神,遇见同来拜神的被害人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及温某戊、温某已等人。温某甲、温某已等人抓住肖某乙要求他赔偿伤药费,双方对赔偿问题产生争执继而打架,肖某甲、周某某、肖某乙等人用拳脚、砍刀、弹簧刀与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等人殴打起来。肖某乙持刀刺伤温某庚的左胸部位及刺伤温某甲右胸部位,刺伤温某丁左腹部位,刺伤温某丙背部位,后温某庚被送医院不治身亡。经法医部门鉴定,死者温某庚符合单刃利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伤者温某甲是被利物作用伤,构成轻伤;伤者温某丙是被利物作用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振宇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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