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8********,侗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道**号**栋**单元**室,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单元**号。曾因聚众赌博,于2015年1月5日被凯里市湾溪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聚众赌博,于2019年2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5********,黎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曾因聚众赌博,于2018年11月2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曾因聚众赌博,于2014年8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7********,布依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曾因聚众赌博,于2019年1月29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周某甲、李某某、龙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凯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肖某甲租赁凯里市盛世荣华5栋3305室,并于同年4月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在此开设赌场。其间,肖某甲、郑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参赌并提供赌博工具,在赌场分别占股50%;郑某某又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到该赌场,向赌客收取每小时200元“台费”,每天领取200元工资;被告人龙某某在赌场内以一万元每天收取200元利息的方式向赌客发放高利贷。赌场经营期间,先后邀约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到该赌场以50元起至上不封顶的赌注打扑克牌“五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截止2020年4月中旬,该赌场非法获利7000余元,肖某甲、郑某某各自分得3000余元,李某某分得1000余元。
2020年4月中旬郑某某退出赌场经营,肖某甲又邀约被告人周某甲参与,周某甲负责招揽赌客,李某某负责向赌客收取并记录赌场费用,龙某某继续在赌场内放贷为赌客提供资金并从中获利,至此肖某甲在赌场占股40%,周某甲占股40%,李某某占股20%。周某甲参与经营赌场期间,赌场非法获利共计16000余元,其中肖某甲分得3000余元,周某甲分得3000余元,李某某分得2000余元。
2020年4月24日,参赌人员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人到该赌场参赌被公安机关查获,办案民警在赌场内现场查获赌具扑克牌28张、赌资5万余元,赌场违法所得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周某甲、李某某、龙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周某甲、李某某、龙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并伙同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周某甲招揽赌客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向赌客收取“台费”并参与分成,被告人龙某某为赌客提供资金参赌,五名被告人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并从中获利,其行为系为赌场的经营提供了直接帮助,因此其五人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石庆妮
2020年10月29日
附:
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龙某某被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644****;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855****;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附卷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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