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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幼儿园幼师,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住长沙市天心区******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住长沙市天心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大托铺派出所民警庞某某在传唤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张某乙时,被告人张某甲推搡庞某某以阻止民警传唤其父亲张某乙,随后在民警对其进行控制时,被告人张某甲挥拳击打庞某某面部,经鉴定,庞某某面部伤势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制服并带入执法办案区后,在执法办案区等候室又多次踢踹等候室玻璃门。

同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来到大托铺派出所值班室内吵闹,因扰乱办公秩序而被民警强制带至执法办案区。随后被告人肖某甲在执法办案区内自行将外套脱去,胸罩解开,裸露上身,并用蛮力将执法办案区大门门锁破坏。后民警、辅警在对其进行制止、控制过程中,肖某甲咬住辅警陈亚的右臂,造成陈亚衣袖被咬破,右臂留有齿痕。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拒不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病历本复印件、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3.证人杨某某、曾某甲、陈某甲、左某某、曾某乙、肖某乙、刘某某、肖某丙、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庞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在长沙市天心区**镇**村**组候审,联系方式1877488****;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镇**村**组候审,联系方式1856942****;

2.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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