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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李某甲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77********,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街**巷**号,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2********,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8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7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时限三次(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20日,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要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4年5月,被告人肖某甲与其雇员李某癸(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被告人肖某甲负责联系业务、杨某某负责开票、李某癸负责银行走账,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差价,牟取非法利益。之后,于2015年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和李某癸(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利用共同控制的深圳**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钢材有限公司、广州**公司等公司,在与嘉禾县**水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刘某某,按票面金额5%左右的价格,取得嘉禾县**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销售增值税发票163份,发票金额23004085.60元,发票税款3910694.37元,价税合计2691478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经手领取的增值税发票64份,发票金额12225900元,发票税款1609318.77元,抵扣税款1609318.77元)。被告人肖某甲和李某癸(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将取得的163份增值税发票全部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共计抵扣进项税款3910694.37元。

2、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被告人肖某甲和李某癸(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达到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差价,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肖某甲伙同李某癸(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以控制的深圳**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173份,发票金额6551303.44元,发票税款1113721.56元,价税合计7665025元;并以票面金额8%的价格出售给嘉禾县**铸造有限公司和郴州**机床公司用于抵扣了税款1113721.56元。经嘉禾县**局稽查,嘉禾县**铸造有限公司和郴州**机床公司主动退补税款111372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嘉禾县**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涉税案件调查报告,嘉禾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水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深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钢材有限公司、广州**公司注册资料复印件、深圳**公司注册变更信息复印件,**水泥厂水泥代理销售合同、销售日报表、债务偿还协议、**水泥厂财务凭证,嘉禾县**公司、郴州**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嘉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州市珠海区**局、深圳市**局出具的广东购方企业收受销方企业嘉禾县**水泥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情况和抵扣税款的证明,嘉禾县**局出具的抵扣税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陈某某、代某某、李某己、肖某甲、肖某乙、徐某某、邓某某、高某某、肖某丙、肖某丁、李某庚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癸、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李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金华会计师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代某某、陈某某、肖某乙、李某己、肖某甲、李某庚、胡某某、李某甲、李某辛的辨认笔录、同案人李某癸、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李某甲、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要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910694.37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依法追缴被告人肖某甲抵扣的税款3910694.37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的非法所得1017179元。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水祥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起诉书二十三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讯问视频资料17张(其中:刘某某2张,黄某某1张,杨某某6张,李某甲5张,李某癸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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