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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肖某乙、徐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6〕1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2015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聊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聊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期**单元**室。2015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于被聊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聊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期**单元**室。2015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于被聊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聊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聊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徐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5年11月27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12月27日重报,2015年11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肖某甲、徐某某、肖某乙、陈某某通过卖彩票中奖秘籍、提供彩票中奖预测密码的方式骗取刘某某24160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徐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守强

检察员: 连 伟

2016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徐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电话:1868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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