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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肖某乙、程某甲等7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社区****号。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社区**队**号。被告人肖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因该肖患有严重疾病,于同年5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社区**号,住安徽省**县**镇**城**苑**栋**室。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程某甲、陈某某、安某某、李某甲、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9月24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肖某甲和被告人肖某乙通过网络联系,共同出资40000元获得“850”棋牌游戏平台上下分代理权,先后雇请安某某、程某乙(均另案处理)先后在阜阳市临泉县****社区肖某甲家、合肥市****小区****室、合肥市********室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间的兑换服务,通过购买、销售、回收游戏币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利用比率差价及平台奖励等方式获取利润。经统计,肖某甲、肖某乙二人共从事赌资结算284余万元,从中共获利30余万元。2020年5月21日,肖某乙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2018年4月起,被告人程某甲通过网络联系,获得“850”棋牌游戏平台上下分代理权,先后雇请陈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在阜阳市临泉县****社区肖某甲家、合肥市****小区****室、合肥市********室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间的兑换服务,通过购买、销售、回收游戏币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利用比率差价及平台奖励等方式获取利润。经统计,程某甲共从事赌资结算187余万元,从中获利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丙、喻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被告人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甲、肖某乙、程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肖某甲、肖某乙、程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  闫军会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程某甲现均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3张),换押证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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