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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肖某乙、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号,现租住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宾馆对面三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号,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小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号,现租住于广东省河源市**街**小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以来,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陆续接到十九名群众报案,称2018年8月份至10月14日之间,通过网上微信宣传,分别加入多个文莱广告微信群被骗。该群以做兼职业务可以领工资为名,吸引群众加入,并交纳入职押金。2018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将多个文莱广告微信公告群和工资群突然解散,以此骗取众多被害人交纳的入职押金和工资,造成全国范围内众多群众被骗。截至目前洛阳市范围内已接到被害人报案约110人,被骗资金共计9万余元。

涉案资金最后经三台POS机(商户编号:88759D0521*****,法人:肖某甲;商户编号:88759D0521*****,法人:肖某乙;商户编号:88759D0571*****,法人:梁某某)刷卡消费后,经不同银行卡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各银行柜台和ATM机被分别取现。

2018年7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绰号“宝哥”)找到肖某甲,让肖某甲使用POS机代其刷储蓄卡,便于自己获取卡内非法所得资金,并许诺付给肖某甲刷卡金额3%至5%的刷卡好处费。肖某甲伙同陈某某、肖某乙、梁某某等人,利用自己、肖某乙、梁某某三人实名注册的三台POS机,指使肖某乙、陈某某用上述三台POS机将赖某某所交付的多张储蓄卡分多笔刷卡套现,后将刷卡所得资金转账分散至自己与陈某某、肖某乙、梁某某四人名下多张银行卡中,以便于快速将大额资金取现。

经查,肖某甲使用两台POS机刷卡套现金额为1485000元,肖某乙使用三台POS机刷卡套现金额为2673100元,陈某某使用POS机刷卡套现金额为3064940元。三人套现数额共计7223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2)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物证;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肖某乙、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拾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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