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6日被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逮捕。
肖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在广水市**镇**村**湾闲置的空屋内开设赌场,并先后四次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翻三P”等方式参于赌博。被告人肖某乙受被告人肖某甲安排在赌场内负责抽水钱、收牌和输赢赔付,从赌场内牟取利益。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广水市公安局巡逻大队现场查获该赌场,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现场收缴赌资12048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到广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江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吴某甲、李某乙、吴某乙、吴某丙、肖某己、谢某某、曹某某、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李某丙、聂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丁、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戊、申某某、叶某某、李某己、向某某、秦某某的证人;3、辨认笔录、涉案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4、视频光盘一张;5、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耀平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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