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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肖某乙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肖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7月,某某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建成后,通过廉江市人民政府征收了包括本市石岭镇**村、**村在内的部分土地,准备开采地下石料以制作水泥,但遭到被告人肖某甲等**村村民的反对。2017年8月26日9时许,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梅某某、田某某和几名施工人员到施工现场施工时被被告人肖某甲及部分村民殴打,在梅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肖某甲伙同其他村民手持木棍打砸某某有限公司停放在施工现场的一辆起亚小轿车(车牌号:粤QHR****)和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粤SVL****)。经鉴定,被打砸的两辆小汽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760元。

二、妨害公务罪

2017年11月9日上午,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到石岭镇龙湾**矿区进行地面清表施工过程中,再次遭到不满征地赔偿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村、**村村民的阻挠,在场施工人员报警后,廉江市公安局民警到场并当场传唤了肖村的村长肖某丙(另案处理)等人。至当日20 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及肖某戊、肖某丁(均已判决)等人纠集包括本案被告人肖某乙在内的**村村民及**村村民集中到**村文化楼处,煽动两村村民于次日早上到**矿区处对施工进程进行阻挠,并商定若在此过程中遇到执勤人员的阻拦则使用烟花、汽油弹、钩镰刀等工具去攻击执勤人员,被告人肖某乙等与会人员均表示同意。

2017年11月10日7 时许,被告人肖某乙到**村文化楼处为村民准备早餐,被告人肖某甲等人通过放雷剧、开广播等方式召集**及**村村民到文化楼集中。食用早餐后,被告人肖某乙伙同约两百名**村及**村的村民携带自制的汽油弹、鞭炮、烟花(轰天雷)、钩镰、锄头、菜刀、木棍等工具从**村村后的小路窜往大垌矿区处。当众人行至大垌矿区附近的肖某己猪舍北面处时,被廉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手持盾牌、防暴棍及拉起的警戒线封锁了去路,后同案人肖某丙庚(已判决)便点燃手中的鞭炮扔向执勤的警犬并将警犬吓跑,紧接着肖某辛(已判决)等人又向执勤队伍投掷自制汽油弹,汽油弹爆炸后导致现场火势蔓延并迫使执勤人员不断向后撤退。其他村民便手持钩镰、锄头、木棍等工具追打在场执勤人员,并从地上捡起石块向执勤队伍砸去,造成多名执勤人员受伤及三台警车被烧毁。经鉴定,执勤人员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执勤人员梁某某、罗某某、凌某某、张某某、伍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烧毁的三台警车及车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29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组织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肖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肖某乙的刑事责任。在妨害公务罪中,被告人肖某乙听从他人纠集,参与实施妨害公务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拾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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