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来到本市龙岗区李朗社区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桂LJ8****的小汽车车牌盗走,并留下字条要求受害人支付1000元取回车牌,被害人没有支付。
2、2019年2月28日4时,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来到本市坪山区浪尾村附近,将被害人乔某某停在该村路口的车牌号为桂B69****的汽车车牌盗走,后被害人接到号码为 189*******的电话,对方要求被害人支付二千元,否则不会返还车牌,被害人没有支付。
3、2019年3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来到本市坪山区浪尾村附近,将被害人王某甲停在该村华大科技公交 站台附近的车牌号为粤QAV****的汽车右后方轮胎盗走,后被害人接到号码为189*******的电话,对方要求被害人支付500元,否则不会返还轮胎,被害人没有支付。
4.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肖某甲来到东莞市清溪镇重河四路碧桂园翡翠花园大门路边,盗窃了被害人王某乙的车牌号为鄂JH6****的小汽车后视镜,肖某甲让被害人支付600元,否则不会返还后视镜,被害人没有支付。
5、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肖某甲来到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丽景山庄对面马路,盗窃了被害人肖某丁的车牌号为湘J7X****的汽车车牌和后视镜,肖某甲让被害人先后支付300元,才把车牌和后视镜藏匿的地点告知被害人。
6.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肖某甲来到东莞市樟木头镇赤山部队对面马路,盗窃了被害人巫某某的车牌号为粤SR2****的小汽车车牌和后视镜,肖某甲让被害人支付200元,才把车牌和后视镜藏匿的地点告知被害人。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肖某甲在东莞市塘厦镇**路**号路边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肖某乙在本市龙岗区同乐**路**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车牌等;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附: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涉案款物(手机1部、手机卡2张、车牌1张)随案移送法院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