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五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522271947********,汉族,文盲,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522271973********,汉族,文盲,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未取得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陈某甲等三位工人前往**街道**村“上党”山场砍伐林木。被告人肖某乙在明知其父亲肖某甲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带领三位砍伐工人前往**街道**村“上党”山场,并向砍伐工人指定了砍伐林木位置,而后工人按指定位置开始砍伐林木,被砍伐林木林权属于肖某甲、肖某乙。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肖某乙带着拖拉机师傅陈某乙前往山场运输林木,陈某乙在运输林木下山时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经福建华信司法所鉴定:被伐林木位于古田县**街道**村“上党”山场,采伐面积为3.7亩,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9.5168立方米,被伐树种为一般用材林。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于2019年11月28日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明;2.证人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砍伐**街道**村“上党”山场林木并销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主动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可判处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岳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福建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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