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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肖某乙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978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重庆市开县**村**组**号,暂住**镇**村**号204。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乙,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重庆市**道**号**幢1-5,暂住**路**号对面一房屋。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东侧上海浦东**绿化有限公司绿化养殖基地内,趁无人之际,窃走被害单位价值人民币2,820元的K350铝合金船1条。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肖某甲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肖某乙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窃船只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人员黄某的陈述证实,单位基地内的铝合金船1条被人窃走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以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某甲处扣押被窃船只以及上述船只已发还给被害单位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补充说明以及公安工作情况证实,被窃船只的价值。

4.证人陶某某的证言、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以及公安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到案情况。

5.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部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以及视频监控、监控截图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均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共同实施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乙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甲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肖某乙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检察员:杨洁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1391601****、1391662****)。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五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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