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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肖某乙盗窃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肖某甲驾车搭乘被告人肖某乙行至黔西县林泉镇清塘村大竹林蔡家坡铁塔附近,待天黑后从铁塔机房侧面出风口进入机房内,用事先准备的卡钳、扳手等工具将机房内的防雷地线和电池线拆下盗走。逃离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被盗铜芯电缆线二捆及作案工具卡钳二把、扳手二副、夹钳一把、起子二个。经当面测量,被盗ZA-RVV1*95型号电缆线四根,长26.8米;ZA-RVV1*16型号电缆线七根,长25.9米;ZA-RVV1*35型号电缆线两根,长5.3米。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48元。查获的电缆线已发还**公司。

2.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肖某甲驾车搭乘被告人肖某乙行至黔西县城关镇坪子村九组螺丝塘铁塔附近,待天黑后将铁塔机房侧面出风口窗户撬开后进入机房内,利用卡钳、扳手等工具将机房内的电池线及防雷地线拆下并盗走。二人又先后行至金碧镇折坤村二组汪家坡铁塔、金碧镇铧口村王家海子铁塔、五里乡双塘村十组五里坡铁塔,以相同方式分别盗窃了上述铁塔内的电池线和防雷地线。二人于次日将上述所盗电缆线以3300元出售给孙某某、唐某某。2020年10月13日,民警从孙某某、唐某某处扣押了涉案铜芯电缆线11捆。经当面测量,涉案ZA-RVV1*95型号电缆线二十四根,长122.95米;ZA-RVV1*35型号电缆六根,长15.7米;ZA-RVV1*16型号电缆线十根,长35.7米。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5472元。查获的电缆线现已发还**公司毕节市分公司黔西办事处。

3.2020年4月的一天,肖某甲驾车搭乘肖某乙行至黔西县五里乡双塘村三组铁塔附近,待天黑后,二人从机房门进入铁塔内,利用卡钳、扳手等工具盗窃了机房内的二根电池线及七根接地线。次日,二人将所盗铜芯电缆线以6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ZA-RVV1*95型号电缆线15米、1*16型号电缆线25米,共计价值人民币800元。

肖某甲、肖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测量笔录等;2.证人黄某某、孙某某、唐某某、肖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顾某某、孟某某、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其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762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侵犯了企业合法财产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盗窃,地位、作用相当。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本案中,部分被盗电缆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为此,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珺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现均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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