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云南省昭通市**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与谢某某等人在镇雄县坡头镇街上某家烧烤店吃宵夜,谢某某喝酒醉后在烧烤店门外呕吐,与旁边下货的陆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随后双方被旁人劝开,事后肖某甲电话邀约上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及刘某某等人到烧烤店门外找到陆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与陆某某一起的艾某某、李某某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艾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甲等人的供述;2、受害人李某某、艾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人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被告人肖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系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丁具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行为得到对方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肖某甲判处十二个月以上十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肖某丙十一个月以上十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肖某丁、肖某乙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刘某某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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