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乙,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丁,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中仙乡吉华村11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戊,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0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将该案退回尤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尤溪县中仙乡吉华村委会因吉华村隔头片(林权证号:尤政林证字(2005)第*****号)、山中片(林权证号:尤政林证字(2005)第*****号)山场木材生产销售合同纠纷问题,组织吉华村民垫资上访、起诉吉华村隔头片、山中片山场木材生产销售承包方肖长提,并承诺垫资村民,若胜诉,吉华村委会将隔头片、山中片山场部分利润按村民出资比例补偿给垫资村民。2016年8月2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吉华村委会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吉华村委会败诉,原吉华村委会与肖长提承包方签订的隔头片、山中片山场木材生产销售合同有效。2016年12月8日,肖长提将隔头片、山中片山场以2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转让给肖长任、纪某某、陈某某等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等垫资村民知道肖长提将吉华村隔头片、山中片山场转让给被害人肖长任、纪某某、陈某某等人后,经过共谋,派被告人肖某甲出面去找被害人肖长任,两次扬言要以上访、信访以及其他方式来阻挠肖长任、纪某某、陈某某等人依法经营吉华村隔头片、山中片山场林木,并以误工费的名义向肖长任、纪某某、陈某某等人索要40万元。被害人肖长任、纪某某、陈某某等人为了能够顺利砍伐吉华村隔头片、山中片山场林木,尽早回笼资金,只好答应支付40万元给肖某甲等人。2017年1月19日,在被害人陈某某家中,被害人支付20万元给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等垫资村民。2017年1月23日,被害人支付15万元给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等垫资村民。因被害人肖长任、纪某某、陈某某等人没有足够资金支付肖某甲等人的要求,肖某甲等人要求肖长任以个人欠款的名义尚欠肖某甲5万元。被告人肖某甲等人拿到35万元后,垫资的村民将该款自行协商分掉,其中肖某丙分得现金51000元、肖某乙分得现金42000元、肖某丁分得现金17000余元、肖某戊分得现金17000余元、肖某甲分得现金30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肖某丁在尤溪县中仙乡吉华村11号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肖某戊在尤溪县中仙乡吉华村46号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丙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肖某乙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退出部分赃款11000元,被告人肖某丙主动退出赃款10000元。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肖某戊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退出全部赃款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木材生产销售合同、林木转让合同、林权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信访答复意见书、信访件等书证;2.证人肖长提、刘某某、张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郭尚圣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长任、纪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共同犯罪数额中有35万元属于既遂部分,有5万元属于未遂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娇
助理检察员:蔡尊惠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丁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电话:1896056****)、肖某乙(电话:1515917****)、肖某丙(电话:1535908****)、肖某戊(电话:1785935197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被告人肖某戊、肖某乙、肖某丙涉案上交的赃款由尤溪县公安局扣押。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