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440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号,于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宝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乡**村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91********,白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镇**村**村**号,于2018年6月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12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因病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坣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自2019年8月5日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楼出租房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肖某甲、肖某乙为股东,黄某某、张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放数,杨某甲负责望风、带客,王某甲负责发牌、抽水,以扑克牌“赌三公”方式聚众赌博。2019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抓获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六人及参赌人员胡某某、李某甲等八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34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赌资、赌博工具扑克;2.书证:取保候审材料、相关病历、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传唤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和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乙、张某乙、蔡某某、张某丙、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六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19年1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方式185********,保证人张某丁联系方式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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