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德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德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德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德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某甲未经审批在德昌县热河镇马米村6组处德昌县龙窝国有林场管理的国有林内种植烤烟、玉米,致使39.9亩林地地被物全部被清理,在雨季会引起水土流失。其中,被告人肖某乙应肖某甲邀约于2017年共同、2018年单独在林地内种植玉米,造成的14亩国有防护林地被物全部被清理,在雨季会引起水土流失。林业工程师调查意见,上述地块林权权属为国有林,林地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四川省国有林权登记表存根、德昌县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人工造林项目合作造林合同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李某某、高某某、庄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调查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图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贵芬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居住于德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肖某乙现居住于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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