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龙泉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永安镇**村**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8目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6********,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冷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龙泉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之前所判的伤害罪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9********,仡佬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被正安县法院判处有期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现凤冈县龙泉镇**街**号。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9月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3月份,肖某甲邀约高某某(另处)、昝某某(另处)入股在凤冈县龙泉镇**路肖某甲家中开设“干子宝”赌场,即将两枚硬币弹旋转后用碗盖上猜单双。肖某甲负责赌场的安全,昝某某负责将赌徒邀约到肖某甲家赌;高某某负责联系务川赌徒到肖某甲家中赌博。每局赌资几千到几万不等。肖某甲、昝某某、高某某安排专人在赌场内抽头,每天抽取几千至上万元不等,抽取的头子钱除去费用后被三人分掉。肖某甲、昝某某、高某某还请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冯某某等人为赌场维持秩序、放哨、抽头及赌场内的其他服务工作,由肖某甲负责发放工资。后因陆某某等人去赌场闹事导致赌场关闭。
2、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肖某甲、高某某(另处)、昝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毛某某(另处)组织凤冈、务川、德江等地参赌人员在**镇**村敲木鼓等地开设“落地红”流动赌场,以硬币赌猜单双的方式赌博。赌场内有杨某乙负责抽头,刘某某、黄某某等人放哨。每天参赌人员少时几十人,多时上百人,每天抽头渔利几千至上万元不等。肖某甲、高某某、昝某某、李某某、毛某某等人将抽头的钱除去放哨和车辆等开销后,剩余部分按照股份分成。
3、2013年4月,被告人肖某甲邀约谭某某一起在凤冈县永安镇**村开设“干子宝”赌场,即以赌“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由肖某甲负责赌场安全,谭某某负责找场地、提供赌博工具等。在赌场开设期间,肖某甲和谭某某又将赌场分成若干股,冷某乙带人负责赌场秩序占一股。赌场内有专人负责抽头、放哨,参赌 人员每天几十至上百人不等,每天抽头渔利几千至上万元。肖某甲、谭某某等人将抽头的钱除去放哨工资、车辆费用和其他开销外,剩余部分按股份分成。赌场开了大约十多天,因赌场发生斗殴而关闭。
4、2013年4月11日,因肖某乙在凤冈县永安镇**村肖某甲、谭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内用手机照相被在赌场内维护秩序的冷某甲、冷某乙(另处)等人发现,后双方发生冲突,冷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刀追肖某乙,被赌场在场人员劝开。后肖某乙邀约何某某(另处)、袁某某、杨某某(另处)等人与维护秩序的冷某甲、朱某甲、冷某乙(另处)、聶某某(另处)、周某某(另处)等人在凤冈县**村**街道旁的茶青市场处持械聚众斗殴,致使双方互有受伤,冷某乙头部被砍伤。2020年7月6日经凤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冷某乙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冷某乙、袁某某的住院病历、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朱某甲、袁某某能等多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谭某某、肖某乙、冷某甲、袁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冷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乙、冷某甲、袁某某、朱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志贵
检察员助理 郑程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谭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羁押于务川看守所。被告人冷某甲现羁押于道真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乙再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共15册,光盘共4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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