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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郭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农场**区**号,现住**农场**巷**号,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农场**区**公司**号,现住**农场**巷**号,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农场**分场**号,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农场**分场**组**号,现住**农场**分场**组**号,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农场**大道**号**栋**单元**室,现住**农场**大道**号,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农场**分场**号,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肖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农场**区**公司**号,个体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颜某某、董某某、肖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肖某甲、郭某某、张某甲、董某某、黄某某、颜某某在被告人肖某乙的介绍下,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多卡宝、智能号、手机卡等设备。肖某甲、郭某某等六人分两组,驾驶车辆在监利县荒湖农场辖区及周边,采取将手机卡插入多卡宝、智能号后将手机卡号发送上家(身份不详)的方式,帮助上家利用提供的的手机号码拨打诈骗电话。肖某甲、郭某某等六人从中获利2.55万元,肖某乙抽取0.25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董某某、肖某乙自动到监利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多卡宝、智能号等作案设备照片;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张某乙、常某某、严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电子数据;6.被告人肖某甲、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颜某某、董某某、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颜某某、董某某、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颜某某、董某某、肖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七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董某某、肖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肖某甲、郭某某、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七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七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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