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6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宁乡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22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42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19时20分,被告人肖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动力号:0958**)沿X104线由黄材方向往横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宁乡市X104线3km+100m地段时,遇被害人刘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0199**)搭乘胡某某在前方同向行驶,因肖某甲驾车在超越刘某甲时未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使肖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货箱右侧与刘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左把手相撞,造成刘某甲、胡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甲未停车并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刘某甲受伤后因医治无效于2018年2月9日死亡。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认定:肖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胡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支付了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十二万八千元,但暂未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胡某某、肖某乙、陈某某、张某某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2017]痕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2018]病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宁乡县公安局宁公物鉴(法医损伤)字[2017]8**号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调取的监控视频及说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甲被网上追逃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无前科,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宁湘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