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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95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宁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8年5月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驾驶轿车经过本市塘厦镇沙湖大道南222号路段时,撞到路边行人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51岁,湖南省祁东县人),导致刘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肖某甲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交警到现场将肖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肖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8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卷宗内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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