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8******,汉族,大专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湛江市赤坎区**路**号,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公寓**期**栋**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7日被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为了伪造客户签订工程合同,于2015年5月份在湛江市赤坎区原立交桥底找他人伪造了一枚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湛江市**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湛江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专用专用章。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深圳市嫖娼时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光明派出所查获,并在其驾驶的粤GA****号牌白色宝马汽车上缴获以上三枚印章。经鉴定,该三枚印章均为伪造的印章。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肖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肖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肆册,电子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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